进度跟踪
-
投诉已生成2013/9/1 20:26:08
-
投诉待受理2013/9/1 20:26:08
-
投诉已受理2013/9/16 9:34:28
-
投诉已办结2013/9/16 9:35:15
投诉人信息 | |||
---|---|---|---|
真实姓名: | 张** | 联系电话: | 155******** |
被投诉人信息 | |||
---|---|---|---|
经营者名称: | 兴隆百货 | 经营地点: | 沈阳市,大东区, |
投诉内容 | |||
---|---|---|---|
消费时间: | 未填写 | 消费金额: | ¥0 |
消费地点: | 未填写 | 发生争议时间: | 未填写 |
发生争议内容(受侵害情况): | 众乐鲜低钠盐 要求:一、下架并召回所有违法产品; 二、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和经营者: 三、书面通知投诉人查处结果。 事实与理由:投诉人2013年8月29日在沈阳大东兴隆百货有限公司购买了2袋“众乐鲜低钠盐”单价2.8元。 1、包装标注了“营养强化食品”字样,并在配料中有食品营养强化剂“钾”的化合物来源“氯化钾”18-33mg/kg,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及《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问答:十四、 关于取消食盐作为营养强化剂载体。 营养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居民食盐摄入量过高,同时我国高血压等慢性病的发病率也有升高趋势。为了配合国家的减盐行动,避免居民过多摄入食盐,本标准取消了食盐作为营养强化剂载体。关于食用盐中碘的使用,生产单位依据《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执行。 2、包装产品说明中有“起到预防高血压,保护血管壁的功能”字样,不是药品,更不是保健品,没有证据证明它的功效,是虚假、夸大宣传,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3、包装上标注有“辽宁省公共营养师协会推荐”字样,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4、食品标注了“碘盐、低钠”字样,却没有标注相应的碘、钠的营养成分含量表,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 ||
证据: | |
||
消费者主张: | 未填写 | ||
消费者主张的法律依据: | 未填写 | ||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否协商,协商情况: | 未填写 | ||
投诉标题: | 沈阳大东兴隆百货卖违法食品——低钠盐 |
受理情况 | |||
---|---|---|---|
受理结果: | 已办结 | ||
受理单位: | 众乐鲜低钠盐 | 受理时间: | 2013/9/16 9:34:28 |
办件人员: | 无** | 联系电话: | 未** |
处理情况 | |||
---|---|---|---|
处理结果: | [2013/9/16 9:34:28]:3.“食盐“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和国家”专营”商品,地方盐业公司每年按国家计划进行市场供应,产品外包装正逐步完善。[2013/9/16 9:34:14]:2.国家卫生部门提示:每人每月盐的摄入不超过6g。并倡导食用低钠盐,对于高血压高发人群地区有效控制内,可合理预防高血压。针对消费者提出包装上表述不明一事,我们会进行调查。[2013/9/16 9:33:56]:1.生产厂家已提供《辽宁省盐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编号为:2013211408100000040.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验项目符合QB 2019—2005.GB-26878-11.低钠盐标准检验合格。[2013/9/5 14:28:51]:已与消费者联系,立即着手调查处理该投诉。 | ||
投诉人对处理 的意见: |
投诉人暂时没有反馈意见 |
网友评论

热门投诉
联系我们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 文化路79号
辽宁电视大厦21层 东北新闻网
电 话:(024)23187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