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度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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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生成2016/8/18 0: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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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待受理2016/8/18 0: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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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受理2016/9/2 10: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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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办结2016/9/2 10:37:22
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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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姓名: | 赵** | 联系电话: | 155******** |
被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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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名称: | 仔仔小龙虾 | 经营地点: | 沈阳市,沈河区, |
投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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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时间: | 未填写 | 消费金额: | ¥0 |
消费地点: | 未填写 | 发生争议时间: | 未填写 |
发生争议内容(受侵害情况): |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从今年6月1日起实施,这就意味着6月1日以后,酒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设置最低消费、收取消毒餐具费、指定婚庆公司等行为将受到处罚。商家仍然收取餐位费并且使用的不是消毒碗筷。希望严肃处理此事,并给予商家罚款处理。 | ||
证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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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主张: | 未填写 | ||
消费者主张的法律依据: | 未填写 | ||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否协商,协商情况: | 未填写 | ||
投诉标题: | 商家未实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私自收取餐位费 |
受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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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结果: | 已办结 | ||
受理单位: | 沈河消协 | 受理时间: | 2016/9/2 10:37:18 |
办件人员: | 无** | 联系电话: | 未**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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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2016/9/2 10:37:18]:根据消费者的诉求,将此件转给了属地管理所。管理所接到该投诉件后,立即与投诉人沟通,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依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消费者要求解决消费争议,应当有明确的经营者、具体诉求、事实和理由,并能够提供消费者个人的真实信息和必要的证据。”之规定,时至今日消费者仍未提供有关必要的凭证(证据)。即便如此,管理所也进行了有关的核实,在核实过程中也发现了相关问题,依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商家限期改正。[2016/8/18 10:37:28]:投诉已收到,正在调解中。 | ||
投诉人对处理 的意见: |
投诉人暂时没有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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