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度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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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生成2013/4/17 8: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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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待受理2013/4/17 8: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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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受理2013/4/25 10: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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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办结
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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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姓名: | 李** | 联系电话: | 138******** |
被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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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名称: | 开发商 | 经营地点: | 沈阳市,铁西区, |
投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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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时间: | 未填写 | 消费金额: | ¥0 |
消费地点: | 未填写 | 发生争议时间: | 未填写 |
发生争议内容(受侵害情况): | 我是沈阳市的回迁房,一二年七月让我们回迁办入住,我没办理入住手续,我现在一三年四月办理入住手续,开发商让我交一二年的柴暖费合理吗?要是不合理怎么办?那个部门能帮助解决,谢谢 辽宁消费维权网首页:http://xiaofei.nen.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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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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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主张: | 未填写 | ||
消费者主张的法律依据: | 未填写 | ||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否协商,协商情况: | 未填写 | ||
投诉标题: | 沈阳市的房子没办入住手续用交取暖费吗? |
受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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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结果: | 已办结 | ||
受理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消费者协会 | 受理时间: | 2013/4/25 10:51:47 |
办件人员: | 无** | 联系电话: | 未**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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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2013/4/25 10:51:47]: 经与沈阳市供暖办及城建热线联系得到答复为按照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新建住宅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采暖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 由房屋买受人承担采暖费。 业主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尚未售出的房屋,已售出但尚未取得房屋准许使用证的房屋,只要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没有其他约定并已实施供热,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采暖费。对在两年供热保修期内,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包括 业主暂不居住的,由房屋买受人承担采暖费。 [2013/4/17 16:33:57]:已与消费者取得沟通,正在处理中。 | ||
投诉人对处理 的意见: |
投诉人暂时没有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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