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度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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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生成2015/4/14 13: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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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待受理2015/4/14 13: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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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受理2015/5/6 9: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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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办结2015/5/6 13:01:16
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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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姓名: | 中** | 联系电话: | 135******** |
被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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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名称: | 家乐福超市 | 经营地点: | 沈阳市,大东区, |
投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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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时间: | 未填写 | 消费金额: | ¥0 |
消费地点: | 未填写 | 发生争议时间: | 未填写 |
发生争议内容(受侵害情况): | 4月13日在家乐福龙之梦店购买了一瓶过期的伊利酸奶,购买后半小时发现是过期的。回去找商家,客服表示这个不是他们卖的。可我明明是刚刚购买的,还没走出家乐福呢。我表示可以看录像证明,被商家拒绝了。请贵部门帮助我主持公道。谢谢! | ||
证据: | |||
消费者主张: | 未填写 | ||
消费者主张的法律依据: | 未填写 | ||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否协商,协商情况: | 未填写 | ||
投诉标题: | 购买过期食品,商家拒不认账 |
受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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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结果: | 已办结 | ||
受理单位: | 大东区消协 | 受理时间: | 2015/5/6 9:28:18 |
办件人员: | 无** | 联系电话: | 未**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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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2015/5/6 9:28:18]:关于省网投诉酸奶过保质期的情况说明 依据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沈工商发[2014]71号的内容:明确了工商部门不再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法主体,对由此引发的消费者投诉,工商部门不应再继续受理。 同时,依据辽宁省工商局关于12315热线受理食品药品维权事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内容: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食药监部门后,省、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不应再继续受理因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而引起的消费者投诉;省、市工商局12315举报投诉中心只应受理因食品经营者违反《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或无照经营引发的消费者投诉。 根据省、市文件的规定,小东工商所接到区消协电话通知家乐福酸奶过保质期投诉问题,不在我们工商职权范围内,故我们不予受理此投诉。 小东工商所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2015/4/15 13:19:14]:已与消费者取得联系,正在调查处理中。 | ||
投诉人对处理 的意见: |
投诉人暂时没有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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