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度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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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生成2015/4/9 14: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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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待受理2015/4/9 14: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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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受理2015/4/15 1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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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办结2015/4/22 9:38:00
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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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姓名: | 赵** | 联系电话: | 139******** |
被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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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名称: | 欧亚联营 | 经营地点: | 沈阳市,和平区, |
投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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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时间: | 未填写 | 消费金额: | ¥0 |
消费地点: | 未填写 | 发生争议时间: | 未填写 |
发生争议内容(受侵害情况): | 我在联营买了购买了一件衣服,回家后觉得不适合,第三天去找商家要求退货,商家不予办理,请问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支持我退货的行为。谢谢。 | ||
证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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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主张: | 未填写 | ||
消费者主张的法律依据: | 未填写 | ||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否协商,协商情况: | 未填写 | ||
投诉标题: | 实体店是否必须执行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
受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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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结果: | 已办结 | ||
受理单位: | 和平区消费者协会 | 受理时间: | 2015/4/15 11:05:21 |
办件人员: | 无** | 联系电话: | 未**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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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2015/4/15 11:05:21]: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 ||
投诉人对处理 的意见: |
投诉人暂时没有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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