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度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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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生成2020/5/18 11: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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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待受理2020/5/19 8: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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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受理2020/5/28 9: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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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办结2020/6/8 9:19:24
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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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姓名: | 闫** | 联系电话: | 135******** |
被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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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名称: | 辽宁省美容美发协会 | 经营地点: | 朝阳市,凌源市,福临佳苑一期10号楼 |
投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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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时间: | 2020/5/18 | 消费金额: | ¥0 |
消费地点: | 无 | 发生争议时间: | 2020/5/18 |
发生争议内容(受侵害情况): | 去美容院之前的电话咨询,客气的电话打过去,对方商家态度恶劣挂我电话,再次回拨恶语相向出言不逊,对我多次恶言恶语态度极其恶劣 | ||
证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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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主张: | 对我本人造成的言语伤害给予道歉 | ||
消费者主张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 ||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否协商,协商情况: | 无 | ||
投诉标题: | 对消费者恶语相向 |
受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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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结果: | 已办结 | ||
受理单位: | 朝阳市消协 | 受理时间: | 2020/5/28 9:21:47 |
办件人员: | 贾** | 联系电话: | 9**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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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2020/5/28 9:21:47]:正在处理中[2020/5/28 9:24:29]:根据辖区管理规定,消费者所在地是凌源市,请消费者到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或者拨打6985128电话进行投诉。[2020/6/8 9:19:24]:投诉已办结 | ||
投诉人对处理 的意见: |
投诉人暂时没有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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