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度跟踪
-
投诉已生成2019/3/12 17:32:35
-
投诉待受理2019/3/13 8:43:14
-
投诉已受理2019/3/18 11:07:10
-
投诉已办结2019/3/19 11:14:05
投诉人信息 | |||
---|---|---|---|
真实姓名: | 孙** | 联系电话: | 156******** |
被投诉人信息 | |||
---|---|---|---|
经营者名称: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地点: | 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98号 |
投诉内容 | |||
---|---|---|---|
消费时间: | 2017/3/29 | 消费金额: | ¥0 |
消费地点: | 大东区国瑞城 | 发生争议时间: | 2019/4/10 |
发生争议内容(受侵害情况): | 我是沈阳市大区东建街联合路国瑞城小区的业主,我是2016年8月25日在沈阳国瑞城(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商品房并交了10000元定金。购房当时承诺可以参加老带新活动,老业主和新业主都可以获得一年物业费奖励,当时我是朋友介绍买的,而后又介绍了一个朋友来买房,共承诺赠送两年物业费,当时签署了老带新优惠确认单,上面有售楼员的签字,和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营销中心的章。和我一起参加活动的两位朋友,也得到了赠送的物业费。而我购买的住房,却因房屋未解押,一直不能签合同。一直到2017年2月19日,才通知我办理合同。2017年3月29日办理入住。2017年4月10日,国瑞城售楼处(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为我开具《物业服务费优惠礼券》上面写明赠送两年物业费并加盖了(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章。而后我去小区所属物业(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申请物业费减免事宜。被告之,现在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于2016年底分为两个公司。现在对2017年之后的物业减免都不承认。以上就是事情经过,马上就要过两年了。想再问问,这种情况,有部门可以管吗, | ||
证据: | 《老带新优惠确认单》
《物业服务费优惠礼券》 |
||
消费者主张: | 赠送的两年物业费生效 | ||
消费者主张的法律依据: | 无 | ||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否协商,协商情况: | 无 | ||
投诉标题: | 沈阳市国瑞城购房承若赠送物业交完房款单方面毁约 |
受理情况 | |||
---|---|---|---|
受理结果: | 已办结 | ||
受理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局 | 受理时间: | 2019/3/18 11:07:10 |
办件人员: | 段** | 联系电话: | 8** |
处理情况 | |||
---|---|---|---|
处理结果: | [2019/3/18 11:07:10]:正在处理中[2019/3/19 11:13:26]:您好!收到您关于“大东区国瑞城东北大马路398号问题”的来信,我们非常重视,及时进行了调查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调查情况。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站所执法人员接到诉求件后,及时与诉求人联系了解相关情况。 2、处理情况。经调解,诉求人决定采取其他方式诉求。现场对我所工作表示满意。 3、回复情况。我们已经现场将调查和处理情况向您做了详细的说明,您对我们的办理工作表示满意。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 [2019/3/19 11:14:05]:投诉已办结 | ||
投诉人对处理 的意见: |
投诉人暂时没有反馈意见 |
消协点评 | |||
---|---|---|---|
点评内容: | [2019/3/27 9:54:0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都要诚实,讲信用,重承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网友评论

热门投诉
联系我们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 文化路79号
辽宁电视大厦21层 东北新闻网
电 话:(024)23187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