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度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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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生成2018/7/23 11: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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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待受理2018/7/23 13: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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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受理2018/7/23 14: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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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办结2018/7/31 14:56:44
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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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姓名: | 祝** | 联系电话: | 138******** |
被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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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名称: | 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经营地点: | 沈阳市,浑南区,奥体万达广场A5座万达中心36楼世纪佳缘 |
投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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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时间: | 2018/7/15 | 消费金额: | ¥26800 |
消费地点: | 奥体万达广场A5座万达中心36层 | 发生争议时间: | 2018/7/16 |
发生争议内容(受侵害情况): | 沈阳世纪佳缘线下红娘一对一服务,签约付款26800元,还没有享受任何服务,要求终止合同退款,多次沟通,她们总会有很多理由推诿并拖延。 2018年7月15日,在沈阳世纪佳缘浑南店签的合同,2018年7月16号提出退全部费用,店长说已通过邮件上报总部,她说只有申请的权限,没有审批权限。让我等周五周六,目前为止一直没有答复。7月19号,20号,我微信联系店长刘小兰,我说我的目的很明确,坚持退款。7月16日我去店里协商退款,她们极力说服我放弃退款,延期服务之类的解决办法,继续接受她的服务,说在世纪佳缘是值得的,能给我提供一个安全纯洁的环境,并说在纳斯达克上市。我说退款谁能做决定,我就跟谁沟通,在我坚持下,说让大区领导给我通电话,通上电话也没有明确答复,让我等。合同的内容,交钱之前没有详细的跟我说明,这明显是不透明的服务。交了钱,签合同,因为钱已经交了,店长翻到指定位置让我签字。世纪佳缘合同里都是霸王条款,还不能保证付了高昂的费用,就能得到期望的结果。我的诉求:我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人身财产安全权受到严重损害,依《消法》,我要求依法赔偿:退还全部服务费26800元、道歉、精神赔偿。 | ||
证据: | 本人可以提供7月15日相关录音记录,以及后期与店长刘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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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主张: | 退还全部服务费26800元 | ||
消费者主张的法律依据: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 ||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否协商,协商情况: | 已与经营者协商,等一周时间无答复。 | ||
投诉标题: | 世纪佳缘线下服务有风险,不能把自己幸福交到全是诉讼案件,欺骗,虚假消息的赢利机构 |
受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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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结果: | 已办结 | ||
受理单位: | 沈阳市浑南指挥中心 | 受理时间: | 2018/7/23 14:53:17 |
办件人员: | 消** | 联系电话: | 8**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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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2018/7/23 14:53:17]:正在处理中[2018/7/31 14:56:37]:您好!收到您关于“世纪佳缘线下红娘一对一服务退还全部服务费26800元”的来信,我们非常重视,及时进行了调查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调查情况。接到投诉,我们及时与双方取得了联系。 2.处理情况。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建议消费者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维权。 3.回访情况。我们已经通过电话将调查和处理情况向您做了详细的说明。 感谢您对沈阳维权网的信任与支持![2018/7/31 14:56:44]:投诉已办结 | ||
投诉人对处理 的意见: |
投诉人暂时没有反馈意见 |
消协点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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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内容: | [2018/8/7 14:20: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必须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违反本条第一款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视为未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所涉及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消费者主张适用的除外。 本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禁止使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具体而言,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主要指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单方制定的对消费者明显不利的条款,其范围可能涉及合同的缔结、变更、履行及合同的解释方法和争议的处理机制等各个环节。违法本条第二款,因直接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性质上属于自始无效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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