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度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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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生成2018/5/29 16: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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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待受理2018/5/30 8: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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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受理2018/5/30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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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办结2018/6/1 10:18:43
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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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姓名: | 苏** | 联系电话: | 150******** |
被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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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名称: | 沈阳兴隆大天地 | 经营地点: | 沈阳市,铁西区,沈辽西路27号 |
投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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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时间: | 2017/6/2 | 消费金额: | ¥10000 |
消费地点: | 兴隆大天地 | 发生争议时间: | 2018/5/30 |
发生争议内容(受侵害情况): | 本人于2017年6月02日购买兴隆大天地的大院卡,购买时兴隆承诺兴隆卡在整个兴隆集团通用,可是这周我去消费,发现,到处都不能用了,甚至于超市都是消费总额的30%用兴隆卡,其余70%需要现金支付。这种行为对于我们消费者来说,就是一种欺诈行为,请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否则,我们辛辛苦苦的血汗钱就血本无归了。谢谢! | ||
证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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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主张: | 退卡 | ||
消费者主张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 ||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否协商,协商情况: | 本人多次拨打兴隆集团客服电话,但是,并未得到答复 | ||
投诉标题: | 兴隆售卡欺诈,兴隆卡无法使用 |
受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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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结果: | 已办结 | ||
受理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消协 | 受理时间: | 2018/5/30 10:12:00 |
办件人员: | 韩** | 联系电话: | 8**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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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2018/5/30 10:12:00]:正在处理中[2018/6/1 10:18: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此类投诉归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诉求人可以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进行投诉,市场局对此类纠纷无权处理。[2018/6/1 10:18:43]:投诉已办结 | ||
投诉人对处理 的意见: |
投诉人暂时没有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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