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度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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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生成2018/5/23 17: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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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待受理2018/5/24 8: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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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受理2018/5/24 9: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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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办结2018/5/30 15:29:59
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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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姓名: | 韩** | 联系电话: | 138******** |
被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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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名称: | 辽宁兴隆大家庭商业有限公司 | 经营地点: | 沈阳市,浑南区,沈阳市浑南新区营盘北街5号 |
投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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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时间: | 2016/5/28 | 消费金额: | ¥15000 |
消费地点: | 辽宁兴隆大家庭商业有限公司 | 发生争议时间: | 2018/5/28 |
发生争议内容(受侵害情况): | 事实如下: 于2016年6月购买兴隆集团销售的大院卡1万元,于2017年5月购买兴隆集团销售的大院卡5000元。按双方按协议约定,以预存方式销售,到期后可以在兴隆旗下任何门店消费。并于2018年春节期间再次购买兴隆卡1000元。 | ||
证据: | 实际情况如下: 1.投拆隆集团,限制兴隆卡和大院卡的消费地点,不能在省内各门店使用,不按协议约定履约。 2.投拆隆集团,以转换经营方式,为借口,商场内的各品牌门店限制使用大院卡或兴隆卡。有的品牌不收卡,或以金额配比形式如:80%现金20%卡。(配比金额不同) 3.投拆兴隆集团,商品胡乱定价,用大院卡或兴隆卡的情况,同样商品高于用现金的结算的价格,贵的比例不同,用卡加价使用。 4.上述卡,在超市是唯一不限制的地方,但商品不全,基本实用的商都没有,货架基本都是空的。 | ||
消费者主张: | 要求退返我的大院卡1.5万和兴隆卡目前余额400余元。 | ||
消费者主张的法律依据: | 述求: 1.要求兴隆集团按大院卡当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履约,不限定购物地点。 2.要求兴隆集团按大院卡当时购买时候的经营模式,用卡不限定购物商品类型(如手机、黄金) 3.要求兴隆集团大院卡和兴隆卡,全额收卡,不做现金配比。 (如手机、黄金) 5.要求兴隆集团规范商品价格,等同于同规模商场。 (如手机、黄金) 6.要求兴隆集团经营商品种类齐全,等同于我当时兴隆卡购卡期或大院卡预存当时的,商品种类,避免出现,有卡,无可购买的商品现像。 (如手机、黄金) 7.要求大院卡,按预存到期1周内,完成上述消费,不能做无限期的等待。 8.当1-7点,由于兴隆集团单方面的原因,无法履行双方的协议时候,要求退返我的大院卡1.5万和兴隆卡目前余额400余元。 | ||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否协商,协商情况: | 商家不给正面回答。 | ||
投诉标题: | 辽宁兴隆大家庭,违反双方协议,欺骗消费者。 |
受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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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结果: | 已办结 | ||
受理单位: | 沈阳市浑南指挥中心 | 受理时间: | 2018/5/24 9:25:42 |
办件人员: | 消** | 联系电话: | 8**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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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2018/5/24 9:25:42]:正在处理中[2018/5/30 15:29:07]:您好!收到您关于“大奥莱兴隆卡使用问题”的来信,我们非常重视,及时进行了调查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调查情况。接到投诉,我们及时与双方取得了联系。 2.处理情况。经调解,诉求人不能与商家达成一致。建议诉求人通过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投诉电话12312。诉求人对我们的工作表示理解。 3.回访情况。我们已经通过电话将调查和处理情况向您做了详细的说明。 浑南区消费者协会 2018年5月30日 [2018/5/30 15:29:59]:投诉已办结 | ||
投诉人对处理 的意见: |
投诉人暂时没有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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