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度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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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生成2018/5/2 9: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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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待受理2018/5/2 10: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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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受理2018/5/2 10: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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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办结2018/5/11 10:43:41
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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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姓名: | 刘** | 联系电话: | 138******** |
被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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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名称: | 辽宁省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 | 经营地点: | 沈阳市,浑南区,沈阳市浑南区东陵东路33号 |
投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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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时间: | 2017/7/1 | 消费金额: | ¥5000 |
消费地点: | 辽宁省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 | 发生争议时间: | 2018/5/2 |
发生争议内容(受侵害情况): | 在全民健身基地办的休闲VIP卡,现在经营方找不到人,无法使用。事实陈述如下: 1.2017年7月,在该处办理全园通用VIP休闲卡(包括卡丁车、风洞、攀岩等各类游乐设施皆可使用)5000元,现在卡内仍剩余4000元左右未消费。 2.五一期间去该处游玩,发现卡丁车外包不再接受VIP卡支付,风洞、攀岩等关闭经营。 3.在园区不能找到经营人员和任何工作人员,官方电话31227222一直无人接听。 4.现诉求是需要对方给出合理解决或全额退款。 | ||
证据: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果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购买卡(券),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则构成欺诈行为,应当返还消费者购买卡(券)的费用,并支付消费者购买卡(券)费用一倍的赔偿金,经营者承诺赔偿的金额高于一倍的,从其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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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主张: | 退还卡内余额 | ||
消费者主张的法律依据: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果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购买卡(券),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则构成欺诈行为,应当返还消费者购买卡(券)的费用,并支付消费者购买卡(券)费用一倍的赔偿金,经营者承诺赔偿的金额高于一倍的,从其承诺。” | ||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否协商,协商情况: | 无法联系到经营者 | ||
投诉标题: | 休闲VIP卡现在经营方找不到人 消费者投诉无门 |
受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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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结果: | 已办结 | ||
受理单位: | 沈阳市浑南指挥中心 | 受理时间: | 2018/5/2 10:59:35 |
办件人员: | 满** | 联系电话: | 8**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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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2018/5/2 10:59:35]:正在处理中[2018/5/11 10:43:34]:2018年5月2日,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坎所接到区局转来的反映“刘女士投诉在全民健身基地办的休闲VIP卡,现在经营方找不到人,无法使用问题的诉求案件批转单后,所领导非常重视,根据所长指示,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2018年5月7日我执法人员李延鹏、杨蔚重在接到批转单后与该健身基地负责人沟通,企业同意于5月8日向投诉人赔礼道歉,2018年5月9日经过电话与刘女士沟通,并达成协议,继续使用,投诉人对我们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2018/5/11 10:43:41]:投诉已办结 | ||
投诉人对处理 的意见: |
投诉人暂时没有反馈意见 |
媒体点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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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内容: | [2018/5/11 11:29:05]:回访,消费者反馈:经浑南消协调解,商家已于5月10日主动联系了消费者,就预付卡消费问题给予了沟通,刘经理电话承诺,商家可以保障消费者正常消费。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感谢!感谢消费者的信任,后续如有维权问题,消费者可以联系消协同志或东北新闻网消费维权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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