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度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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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生成2018/4/26 7: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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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待受理2018/4/26 8: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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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受理2018/4/26 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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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办结2018/5/10 16:21:46
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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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姓名: | 蒋** | 联系电话: | 186******** |
被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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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名称: | 京东商城 | 经营地点: | 沈阳市,浑南区,无 |
投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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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时间: | 2015/6/16 | 消费金额: | ¥999 |
消费地点: | 京东网站 | 发生争议时间: | 2015/10/21 |
发生争议内容(受侵害情况): | 这个手机先是卖给沈阳孙启航了,后又卖给我蒋大明的。通过IMEI和SN号码查询,机主是孙启航,不是蒋大明。京东卖我的是二手机。 在销售渠道查不到这个手机的IMEI和SN号码,在维修渠道能查到。也是这个缘故,这个手机买不了碎屏险。京东卖我的是翻新机。 这个手机以前因为维修的事情在贵网投诉过京东,京东在贵网介入下也免费维修了。现在说的事和以前投诉的是两码事。先前那个是投诉京东向我索要高额维修费的事情。现在是投诉京东卖我二手翻新机的事情。 | ||
证据: | 通过IMEI和SN在数据库查询,机主是孙启航。
保险公司的保险机型编号数据库里没有我这部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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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主张: | 要求退货 | ||
消费者主张的法律依据: | 京东承诺不卖二手翻新机 | ||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否协商,协商情况: | 京东客服说京东从来就没有卖过二手翻新机。 | ||
投诉标题: | 京东卖我个二手翻新手机,不给解决 |
受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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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结果: | 已办结 | ||
受理单位: | 沈阳市浑南指挥中心 | 受理时间: | 2018/4/26 9:11:28 |
办件人员: | 消** | 联系电话: | 2**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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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2018/4/26 9:11:28]:正在处理中[2018/5/10 16:21:14]:您好!收到您关于“京东商城购买手机”的投诉,我们非常重视,及时进行了调查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2018年4月27日,我局接到投诉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我局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于法定时限内告知消费者予以受理。经查,消费者购买所投诉商品一事属实。 二、处理情况:京东回复:商品已经退款完成,客户知悉。当事人不认可,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意向,我局决定于 2018年5月8日终止调解。 三.回访情况:经电话询问,投诉人表示知情。 感谢您对12345平台的信任和支持。[2018/5/10 16:21:46]:投诉已办结 | ||
投诉人对处理 的意见: |
[2018/4/28 10:11:19]:反馈意见是:京东卖我二手翻新机,证据确凿!我要求京东退我购机款1千元,赔偿我3千元,总共4千元。京东有这个承诺,现在就到了他履行承诺的时候了。[2018/5/2 11:21:43]:恳请新闻网能曝光我这件事的真相。京东唯一给的方案是给我100元钱,手机他们收回。花1000元买个手机,就被100元回收啦,搁谁也不会同意的。京东公开说他们不卖二手翻新机,我这个证据确凿就是二手翻新机。[2018/5/3 10:16:44]:手机的IMEI和SN号码能证明是置换机。保险公司规定是买不了碎屏险。置换前的那个手机如果买碎屏险了,可以继续沿用。置换前的手机没买碎屏险,拿置换机是买不了碎屏险的。这个是铁的事实,任何人改变不了。[2018/5/3 16:45:02]:【先生您好~ 查询到您的机器71MBBLQ229GP 是在2015年换新的,按照保修期算起明年6月份截止保修的,换新之前的机器是71MBBLP22M9D】[2018/5/4 10:30:56]:消费者保护法是退一赔三;京东承诺“假一赔十”。京东利用“假一赔十”的承诺吸引消费者,就该履行其对消费者的承诺。法院判例中,均支持了消费者要求京东商城假一赔十的主张。[2018/5/4 10:32:59]:“京东作为销售商为取信消费者、促销商品,单方自愿向不特定的消费者承诺假一赔十,该承诺由其自愿作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承诺有效。[2018/5/8 9:52:10]:请新闻网转告浑南指挥中心:我要求浑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4件事:1.我跟京东就这个手机是否有争议?2.这个手机现在在哪儿?3.购买碎屏险是怎么个流程?4.我这款手机为什么买不了碎屏险?[2018/5/9 8:47:36]:问浑南消保科:(第十一条)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2)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为啥不给我解决这个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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