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度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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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生成2018/2/28 1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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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待受理2018/3/1 8: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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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受理2018/3/5 11: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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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办结2018/3/7 13:48:32
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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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姓名: | 张** | 联系电话: | 155******** |
被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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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名称: | 大东城 | 经营地点: | 沈阳市,大东区,兴隆西路 原名大东兴隆百货 |
投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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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时间: | 2018/2/27 | 消费金额: | ¥15 |
消费地点: | 负一层美食广场 | 发生争议时间: | 2018/2/28 |
发生争议内容(受侵害情况): | 因2月27日6:30-7:00左右吃了一份“不加辣的麻辣烫” 约两小时后发生腹痛 再过一个多小时因呕吐腹泻有脱水现象和剧烈腹痛去往医大二院就医 确诊急性肠胃炎 在第二天出院后2月28日三点左右去美食广场维权 商家拒绝承认责任 理由是我没有办法用肚子里的食物证明我是吃了他们的食物中毒 美食广场经理表示可以代表兴隆给出决定,在我前往五楼办公室表示要见更高领导时遭到工作人员欺骗 先是以过二十分钟领导上班为理由搪塞 然后到5.30表示领导全下班了 阻止我维权 | ||
证据: | 验血报告显示急性肠胃炎 有证据表明该时间在兴隆就餐 | ||
消费者主张: | 负责人应当负责 赔偿医药费等损失 | ||
消费者主张的法律依据: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使消费者患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由卫生行政部 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食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否协商,协商情况: | 经理表示不承担责任可以用两张一百多元的美食券安慰顾客被我拒绝 | ||
投诉标题: | 大东兴隆美食广场把顾客吃住院拒绝承担责任 |
受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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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结果: | 已办结 | ||
受理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局 | 受理时间: | 2018/3/5 11:28:43 |
办件人员: | 李** | 联系电话: | 8**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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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2018/3/5 11:28:43]:正在处理中[2018/3/7 13:48:23]:2018年3月6日,针对举报单中提及的投诉内容,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2101040015144),从业人员均持健康证上岗操作,投诉人投诉内容未查实。2018年3月6日中午11点20分电话联系投诉人,投诉人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表示满意。[2018/3/7 13:48:32]:投诉已办结 | ||
投诉人对处理 的意见: |
投诉人暂时没有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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