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度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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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生成2018/1/13 21: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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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待受理2018/1/14 9: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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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受理2018/1/15 9: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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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办结2018/1/18 10:31:47
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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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姓名: | 赵** | 联系电话: | 151******** |
被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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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名称: | 施华洛摄影美学馆 | 经营地点: | 葫芦岛市,连山区,红星路、三角公园对面 |
投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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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时间: | 2017/12/30 | 消费金额: | ¥2200 |
消费地点: | 葫芦岛市连山区红星路施华洛 | 发生争议时间: | 2018/1/13 |
发生争议内容(受侵害情况): | 在施华洛摄影定婚纱照交钱2200、后来女友分手、没照婚纱照、想退款、商家不给退款 | ||
证据: | 有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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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主张: | 要求退款 | ||
消费者主张的法律依据: | 消费者未消费、商家决绝退款 | ||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否协商,协商情况: | 协商过、商家已店内有规定拒绝退款 | ||
投诉标题: | 婚纱照未照商家拒绝退款 |
受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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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结果: | 已办结 | ||
受理单位: | 葫芦岛市消协 | 受理时间: | 2018/1/15 9:33:38 |
办件人员: | 石** | 联系电话: | 9**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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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2018/1/15 9:33:38]:正在处理中[2018/1/15 9:37:18]:按照地域管辖,该商家属于连山区消委会受理范围,已告知消费者受理投诉相关电话,双方电话沟通。[2018/1/18 10:31:47]:投诉已办结 | ||
投诉人对处理 的意见: |
投诉人暂时没有反馈意见 |
消协点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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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内容: | [2018/1/18 14:36:2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消费者由于自身原因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可以和经营者约定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但经营者不退还全部款项违法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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