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度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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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生成2017/11/28 1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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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待受理2017/11/28 1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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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受理2017/11/29 15: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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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办结2017/12/11 15:51:07
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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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姓名: | 李** | 联系电话: | 138******** |
被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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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名称: | 北京阳光游泳健身会所 | 经营地点: | 沈阳市,大东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苏宁易购B1层 |
投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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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时间: | 2016/10/29 | 消费金额: | ¥1900 |
消费地点: | 北京阳光游泳健身会所中街店 | 发生争议时间: | 2017/11/26 |
发生争议内容(受侵害情况): | 2016年10月29日健身会所开业前夕搞活动,1900元可以办两年健身卡,当时还未营业,口头承诺可以随时来开卡,什么时候来开卡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起始时间。因本人工作关系一直不在本地,之间没有收到健身会所任何电话通知。2017年11月26日去店里开卡,告知从会所正式营业开始(顾问说是2016年12月26日)起系统已经自动激活会员卡,合同签的是26个月的,现在只可以享受14个月的,我要求退卡并返还1900元,或者从今天开卡开始往后顺延26个月,会所不同意。 | ||
证据: | 时业务顾问希文 (已经不在会所工作)都是口头承诺,合同上未曾体现。而且当时签合同时,我问过顾问为什么合同写的起始时间是正式营业起,顾问说现在还未装修完,试营业时间还未定,正式营业时间更定不下来,告诉我随时来就行。当时口头承诺第一批交钱的会员还赠送背包一个,合同都未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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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主张: | 退卡返还办卡的1900元 | ||
消费者主张的法律依据: | 合同中入会费和会员使用费均不可退还条款会导致作为消费者在无法获得服务的情况下也需支付价款的不公平结果,无疑属于免除了会所的主要义务。由于该合同条款是会所制作的格式条款,会所未对上述条款用足以引起我消费者注意的方式进行注明,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条款向我消费者作出了明确解释,故该条款无效。 | ||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否协商,协商情况: | 协商后,在不退卡的情况下,我作为消费者要求从即日起顺延26个月继续履行合同,享受服务,会所不同意,只给顺延1个月。我作为消费者不同意,强烈要求退卡。 | ||
投诉标题: | 未营业健身会所欺诈消费者 办理会员口头承诺不兑现 负责人不出面调解 消费者无处维权 |
受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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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结果: | 已办结 | ||
受理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局 | 受理时间: | 2017/11/29 15:20:53 |
办件人员: | 李** | 联系电话: | 2**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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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2017/11/29 15:20:53]:正在处理中[2017/12/11 15:50:19]: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问题已解决。[2017/12/11 15:50:19]: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问题已解决。[2017/12/11 15:50:19]: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问题已解决。[2017/12/11 15:50:19]: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问题已解决。[2017/12/11 15:50:19]: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问题已解决。[2017/12/11 15:50:19]: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问题已解决。[2017/12/11 15:50:20]: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问题已解决。[2017/12/11 15:50:20]: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问题已解决。[2017/12/11 15:50:20]: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问题已解决。[2017/12/11 15:50:20]: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问题已解决。[2017/12/11 15:50:22]: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问题已解决。[2017/12/11 15:50:58]: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问题已解决。[2017/12/11 15:51:07]:投诉已办结 | ||
投诉人对处理 的意见: |
投诉人暂时没有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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