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度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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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生成2017/10/9 23: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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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待受理2017/10/10 14: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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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受理2017/10/16 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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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办结2017/12/11 9:59:30
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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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姓名: | 韩** | 联系电话: | 137******** |
被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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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名称: | 辽宁联合物资集中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 经营地点: | 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1号2301、2302室 |
投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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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时间: | 2017/1/2 | 消费金额: | ¥38639 |
消费地点: | 北陵大街21号2301、2302室 | 发生争议时间: | 2017/9/5 |
发生争议内容(受侵害情况): | 尊敬的领导您好: 举报投诉辽宁联合物资集中采购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1号2301、2302室 电话:15566122088)涉嫌商业欺诈、虚假广告、价格不正当经营、异地经营等,从而侵犯消费者权益,造成我的直接经济损失38639元(据我们所知,涉金额达上亿元) | ||
证据: | 他们虚假宣传政府监管,夸大收益,虚假宣传产品等是跟国外市场对接;以上全是商业欺诈,侵害消费者权益;买货不见货,虚假经营,且虚假经营的商品与所注册的营业范围不符,蓄意异地经营,注册地址全是假的,蓄意假注册,无实际注册资本到位,实属欺骗消费者;广告虚假宣传资金第三方存管,实际只是与银行网上签订的“银商转账”给客户一个所谓的席位;并且私自设立网络交易平台,幕后操纵价格,自设商品报价,无任何部门价格核准;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欺诈、虚假广告、价格不正当经营、网络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章案件,监督管理网络经营行为,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受理消费者申诉,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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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主张: | 退回损失 | ||
消费者主张的法律依据: | 他们虚假宣传政府监管,夸大收益,虚假宣传产品等是跟国外市场对接;以上全是商业欺诈,侵害消费者权益;买货不见货,虚假经营,且虚假经营的商品与所注册的营业范围不符,蓄意异地经营,注册地址全是假的,蓄意假注册,无实际注册资本到位,实属欺骗消费者;广告虚假宣传资金第三方存管,实际只是与银行网上签订的“银商转账”给客户一个所谓的席位;并且私自设立网络交易平台,幕后操纵价格,自设商品报价,无任何部门价格核准;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欺诈、虚假广告、价格不正当经营、网络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章案件,监督管理网络经营行为,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受理消费者申诉,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否协商,协商情况: | 举报投诉辽宁联合物资集中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虚假经营、蓄意异地经营、蓄意假注册、商业欺诈、虚假广告 | ||
投诉标题: | 举报投诉辽宁联合物资集中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虚假经营、蓄意异地经营、蓄意假注册、商业欺诈、虚假广告 |
受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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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结果: | 已办结 | ||
受理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消协 | 受理时间: | 2017/10/16 9:08:02 |
办件人员: | 洪** | 联系电话: | 8**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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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2017/10/16 9:08:02]:正在处理中[2017/12/11 9:59:17]:皇姑区市场局高度重视涉及“辽宁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举报情况,成立了由投诉举报中心牵头,经检一大队具体负责调查,辽河市场监管所、企业个私科、商标广告科、政策法规科等部门参与的联合调查小组,对举报人举报的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辽宁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辽宁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2014年12月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注册的有限公司,其名称已于2017年9月21日变更为辽宁联合物资集中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宗商品采购;售电服务;电力企业管理;新能源技术、电力节能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电力设备和仪表销售;电子商务平台应用咨询(不含金融);煤油、汽油、石脑油、石油原油、柴油批发(无储存);互联网信息服务;文化艺术品(不含象牙及其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变更为20500万元。 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规定,该企业从事的现货交易、石油原油经营以及非法经营期货的认定、价格问题等应由行业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2016年12月5日—2016年12月16日,辽宁省金融办会同辽宁省证监会、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通信管理局、辽宁省工商局等部门对辽宁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了为期二周的联合检查,下发了《辽宁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现场检查通知书》,调阅了企业大量相关资料,最终可能会对辽宁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经营行为予以定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联合检查小组的定性结果,严格按照工商的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二、举报问题的调查情况 1、关于“异地经营”和“虚报注册资本”的调查情况 经皇姑区市场局经检一大队工作人员现场检查,“辽宁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与注册的企业住所一致,不存在异地经营问题。同时,商事制度改革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施认缴制,股东可以约定认缴的数额和时间,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出资到位即可。经皇姑区市场局经检一大队工作人员检查,“辽宁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已按照股东约定出资并公示,符合注册资本管理规定。 2、关于“商品价格”方面问题的调查情况 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规定,价格方面问题应由行业审批、管理部门负责,建议咨询价格管理部门。 3、关于“广告虚假宣传”问题的调查情况 按照广告监管的相关规定,皇姑区市场局经检一大队会同辽河市场监管所、商标广告科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网上截图,对辽宁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内容进行了查询核实,未发现举报人提供的截图内容,同时辽宁联合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否认该截图是其公司发布的,故无法确定此截图中内容的真实性,因此,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建议举报人补充证据,皇姑区市场局将认真履行职能,予以严格调查核实,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 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检一大队 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辽河市场监管所 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个私科 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广告科 2017年12月5日[2017/12/11 9:59:30]:投诉已办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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