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度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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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生成2017/4/10 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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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待受理2017/4/11 8: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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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受理2017/4/11 8: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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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办结2017/4/14 15:00:05
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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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姓名: | 苍** | 联系电话: | 186******** |
被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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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名称: | 谷朴东北菜馆 | 经营地点: |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号4楼 |
投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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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时间: | 2017/4/7 | 消费金额: | ¥1929 |
消费地点: | 谷朴东北菜馆市府恒隆店 | 发生争议时间: | 2017/4/7 |
发生争议内容(受侵害情况): | 事情发生在2017年4月6日地点在辽宁省沈阳市市府恒隆广场4楼的谷朴东北菜馆。(在谷朴家用餐,听说这家很有特色菜品不错就带着客人一起去尝尝,消费过程中都很好,可是店家在结账的时候就偷摸的收取了包房服务费,当时酒喝多了,7日早上看看账单就发现这个问题,商家做得的确够厚到的,私自就收取了包房服务费。)商家收取了10%的服务费175.36元。在沈阳大力打造营商环境的时候,希望小事也能得到相关部门的主动重视,主动处理。期待得到积极的进展。 | ||
证据: | 有结账收据及通话录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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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主张: | 全额退还私自收取的包房服务费175.36元。 | ||
消费者主张的法律依据: | 商家不可向消费者收取包房服务费 | ||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否协商,协商情况: | 通过电话协商退还服务费,但一位姓庄的楼面经理给与回绝。 | ||
投诉标题: | 关于谷朴东北菜馆市府恒隆店私自收取包房服务费一事 |
受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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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结果: | 已办结 | ||
受理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消协 | 受理时间: | 2017/4/11 8:57:23 |
办件人员: | 沈** | 联系电话: | 沈**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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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2017/4/11 8:57:23]:正在处理中[2017/4/14 10:04:06]:消费者在维权网官方微博反馈留言:“在在刚刚谷朴东北菜馆给我来了电话,给我道歉并返还10%包房服务费。在这非常感谢相关部门给予帮助……”[2017/4/14 14:59:07]:经调解,消费者与商家自行和解,消费者满意。[2017/4/14 15:00:05]:投诉已办结 | ||
投诉人对处理 的意见: |
[2017/4/21 8:43:13]:本人对处理结果满意,并针对此次消协的处理时效以及办事效率表示非常满意。 |
消协点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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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内容: | [2017/5/26 14:33:3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有知情权和选择权,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
媒体点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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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内容: | [2017/4/20 10:09:18]:辽宁消费维权网 官方微博 4月14日 09:58 (来自 微博 weibo.com)收到网友反馈留言“//@公子奇Q: 在在刚刚谷朴东北菜馆给我来了电话,给我道歉并返还10%包房服务费。在这非常感谢相关部门给予帮助[鼓掌][鼓掌][鼓掌][good][good][goo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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