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度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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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生成2013/11/6 13: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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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待受理2013/11/6 13: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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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受理2013/11/20 14: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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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办结2013/11/20 14:53:15
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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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姓名: | 刘** | 联系电话: | 151******** |
被投诉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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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名称: | 鑫合房地产 | 经营地点: | 朝阳市,暂无划分, |
投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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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时间: | 未填写 | 消费金额: | ¥0 |
消费地点: | 未填写 | 发生争议时间: | 未填写 |
发生争议内容(受侵害情况): | 我于2011年6月份从朝阳县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首付7.5万元购买其13号楼一套两居室房子,因付款时候此房尚未建完,开发商只给开具收据,不提供销售合同,考虑到具有户型和楼层选择权且承诺以后统一提供合同,后来朝阳县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通知说将我购得13号楼整栋房产給回迁户,本人在北京工作,由于对老家具有情感,后调整为15号楼两居室,在未通知我本人情况下将15号楼两居室售予他人,由于个人实力不能与开发商抗衡,于2012年12月20日将15号楼两居室调整为13号楼两居室,2013年11月1日得知又将13号楼两居室售予他人,他人目前正在装修此房屋,开发商让选择目前剩余难以售出的房产,考虑到开发商的信誉和户型等,本人不愿再从此开发商购买任何房屋,房产开发商拒绝退款并支付相应损失。 | ||
证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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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主张: | 未填写 | ||
消费者主张的法律依据: | 未填写 | ||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否协商,协商情况: | 未填写 | ||
投诉标题: | 朝阳县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所售房屋多次售予他人 |
受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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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结果: | 已办结 | ||
受理单位: | 朝阳消协 | 受理时间: | 2013/11/20 14:53:06 |
办件人员: | 无** | 联系电话: | 未**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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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2013/11/20 14:53:06]:经调解,开发公司退回定金,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 ||
投诉人对处理 的意见: |
投诉人暂时没有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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